歐洲搬遷協會對eura的解釋 有趣的講座和圓桌會議,話題精彩,討論激烈,我可以列出很久,但如果要用一句話來概括,我只能說,它為執業律師提供了一個可以暢所欲言、辯論的論壇。 在非正式和誠實的氛圍中討論國內家庭法的日常問題。 因為我們不應該抱持幻想,世界上沒有任何法律制度不服務於矛盾、問題、挑戰,而這些在集體智慧的幫助下更容易解決。 對於當代國內法尤其如此,其中民事和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在最近都得到了徹底更新。 我將私法的處置性視為一個統一的法律制度,從這個角度來看《民法典》。 公司登記 第三捲和第六卷不能人為地分開。 [2] 正確的術語是財產共有的終止,因為「分割」一詞「只能」在共同財產的背景下解釋。 儘管在調解過程中達成了協議,如果協議任何一方就協議解決的法律糾紛訴諸法庭,被告的法律費用將由原告償還。 B) 兩人企業(通常是家族企業)不得發動成員排除訴訟。 對於公司的進一步營運/終止,家庭和關係衝突可以在市場調解程序的框架內解決。 協議的「執行」發生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以電子方式提交的變更登記程序中。 和前會員,基於會員的法律關係[20. 就署名作品而言,創作者不是以個人身份,而是以公司成員的身份創作作品,或者在創作後,複製作品以及現有的產權,這種情況並不少見。 作品的所有權或由此產生的使用權均貢獻給公司。 (在那些不可能轉讓的情況下,只能貢獻使用權。而在那些費用主張不能轉讓的情況下,根據定義,也不能談論貢獻。)在這項研究中,我們處理與公司有作者本人成員時的情況相同。 登記工商 第三部分闡述了法治發展的路徑。 Eörsi 所說的法律發展意味著私權的積極調整。 改編方法的一般介紹使作者有機會表達許多原創想法。 在這組標準中,我們包含了經過一些更改後可能適用的規則。 對於這種情況,立法者常常使用這樣的短語:給定的規則「適當適用」。 B) 根據「共同規則」內容的分析—我們認為—可以確定,並非所有「共同規則」都可以作為損害賠償裁決的基本規則。 在「共同規則」的範圍內,三組規範似乎是可以區分的。 尊重有說服力的公司法規範是強制性的(強制性監管),因為國家透過這些規範建立了不允許偏離的規範,並希望透過這些規範來塑造、統一和控制社會。 登記工商 公司法令人信服的核心代表永久性,即定義私人自治範圍的一系列命令。 我所說的穩定性並不是指那些令人信服的規則不能被修改,而是所有公司都可以按照這些規則創建和運營,它們不能在不同公司(股份公司到股份公司)之間發生變化。 匈牙利是否再次存在無記名股票制度,必須審查公司法中的強制性和可處置性問題。 為了保護病人以及少數其他人的利益,在《健康法》規定的情況下,必須在未經同意聲明的情況下進行幹預。 如果不進行給定的干預措施會嚴重危及他人的健康或身體完整性,例如懷孕第24週的胎兒,或患者的生命面臨直接危險(行使乾預措施的除外),則無需徵得患者同意。 根據第 24 條第 (2) 款,行使取得健康文件權利的基本規則是醫療保健提供者擁有健康文件,患者擁有其中包含的資料。 這使患者有權了解其醫療文件的數據,以及請求有關其內容的信息,準備摘錄或副本,接收最終報告和門診護理表,以及開始添加以及對醫療文件的更正。 公司設立 除了保護病患的權利外,衛生法規還保護他人的權利,規定如果文件中還包含影響他人的數據,則只能對病患的資料行使清單中列出的存取權和其他權利。 根據以往的實踐和習慣,「共同規則」作為一個整體構成了損害賠償裁決的基本規則,這似乎是合理的,因為過去非金錢損害賠償是由今天「共同規則」的前身規則所涵蓋的。 如果第一個邏輯步驟沒有產生結果,即不能以這種方式確立規範的令人信服的性質,因為偏差涉及法人實體的組織和運作、成員之間的關係或成員之間的關係法人實體,然後是民法典。 據此,第二個邏輯步驟也是必要的。 受託管理遺產的人,或是財產權的繼承人。 考慮到舊民法典在此基礎上,未亡配偶僅繼承用益權,無權為個人權利的利益行事,從行使個人權利的角度來看,似乎已經取得了重要的進展,我們必須明確評估為對未亡配偶地位的合理強化。 就財產權而言,法定繼承和執行繼承都是可能的,並且只有促進廢除在世繼承人之間的不可轉讓性,即透過繼承獲得財產權的人才能為了彼此的利益而處置財產權。 這項轉讓通常是行使多個繼承人(可能是受益人)所獲得的權利的基本條件(如果繼承人是先前婚姻的後代,並且是立遺囑人去世時後來的配偶,則尤其如此)。 設立公司 同時,該規則排除了他們繼承的權利向第三方轉讓,這意味著即使繼承了這些權利,這些權利也不能完全可交易。 考慮到提交人死亡後,他本人可以自由決定繼承順序(實踐中,法律因此開放了對他有利的可轉讓性),否則,我認為任何限制的合理性都存在。 活著的人之間的轉移也值得懷疑。 但我們認為,與融資租賃合約相比,維持或繳納年金義務人的情況有所不同。 他沒有義務向承租人提供額外的服務。 這樣做的原因是,與承租人相反,如果資產(通常是房地產)在合同期限內被毀壞,有義務維持或提供年金的人不會從與承租人相關的任何利益中受益。 合同,因為他根本無法使用它,所以有權維持或提供年金的人就擁有合同,而那些人使用它,獲得它的利益,等等。 登記公司 如果整個風險都由一個人承擔,而這個人甚至不擁有該財產,因此很少有機會防止可能的損害,並且直到財產被毀壞才從合約中獲得任何利益,這是非常不公平的。 否則,可以透過購買保險來管理風險,類似於融資租賃合約。 申請認證的考試中心可以在考試系統的認證提交中決定是否向考生頒發證書,即使考生已達到通過考試的最低要求並僅通過筆試或僅通過口試。 匈牙利外國考試系統證書的頒發與外國考試持有者的做法相同。 如果考試中心希望改變頒發部分證書的決定,則視為系統變更,必須獲得批准。 B.考試中心的管理由公司登記上可識別的、有權代表公司的負責經理或其正式委託並具有法律關係的人員負責,該負責人是公司的負責人。 也包含在考試中心與考試中心之間的協議中。 對於教育機構,考試中心負責人是考試中心指定的人員。 合格會計師 由於病患與醫療保健提供者之間法律關係的合約性質,Eütv. 關於病患自決權的規定與《民法典》相關。 自決權的內容是患者可以自由決定是否使用醫療保健、同意哪些幹預措施、拒絕哪些幹預措施。 您可以參與有關您的檢查和治療的決定,因此,除了狹隘的法律例外之外,進行幹預的先決條件是患者的知情同意,不受欺騙、威脅和脅迫。 同意聲明可以隨時撤回,但如果患者沒有正當理由改變主意,則有義務承擔由此產生的合理費用。 它提供了患者的實際信息,他可以請求他的支持者在場以及向他諮詢的可能性。 考慮到這一點,本書在比較法理論和趨勢的許多問題上表明了自己的立場。 線上語言考試的申請只能由擁有認可的電腦考試系統的考試中心提交。 沒有電腦化語言考試系統的考試中心可以同時提交添加電腦化考試格式和在唯一考試地點(線上)進行語言考試的請求。 在已經認證或提交認證考試系統中最多可以引入兩個級別的考試簡介。 在介紹考試簡介之前,考試中心會準備一份需求分析並將其結果附加到您的申請中。 公司登記 第 12 條規定,經認可的考試中心有權更新考試中心、考試系統、考試語言和考試地點的認可。 考試中心自收到考試中心和考試系統認可或延續認可的決定之日起24個月內向辦公室提出申請。 E.考試中心與考場簽訂合作協議,協議內容包括考試中心與考場雙方的義務與權利。 對於基於計算機的考試,該協議涵蓋計算機的提供、維護以及必要時的更換、軟體的採購和開發以及考室主管的培訓。 然而,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問題仍然是如何解決法律解釋性條款規定使用“財產”一詞來概括指定此處所指商品的矛盾。 [42]我們無法找到解釋為什麼法律原本定義為財產的東西在法律的這一章中應該被稱為財產。 有關法人實體的規定的決定性出發點不僅被一些律師接受,並懷疑其經常出現偏離規範,而且發現它難以管理或至少難以在實踐中適用。 [23]也有聲音表示近乎恐慌,並預測監管不適用。 儘管2016年有必要修改協會規則——部分是因為這個原因——[24]但總體而言,最高法院的做法——在沒有立法幹預的情況下——以堪稱典範的創造力回答了實踐中出現的問題。 登記工商 與先前的規定相比,法人規範的重要部分的決定性發生了重大變化。 特別是,這些規範的令人信服的性質在協會、合作社和股份公司法中被認為是常見的。 儘管第一部《經濟公司法》(GT.)[13]選擇了類似《民法典》的決定性起點,但第二部《經濟公司法》[14]和第三個GT。 [15]闡明了這些條款作為一般規則的效力。 民法典再次選擇了一個決定性的起點,以便為成員和創始人提供更多自由,以確定最適合特定法人實體利益的營運框架。 法案 (Itv.) 第 56 (4) 條]。 司法調解活動可由 OBH 任命的法院書記官、法官和法官(在完成專業調解培訓後)由 OBH 主席任命 [Kvtv.第 38 條 (1)]。 新的訴訟法律制度(新第十二章)將訴訟的第一階段在時間和功能上分為兩個部分,首先以電子方式提交至請求項的反訴開始。 在認罪聽證會上,不僅是法定代表人,當事人也可以就事實和證據問題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陳述(新第 189 頁)。 在第 § 規定的法律補救訴訟中以及在因會員資格排除而啟動的程序中,該索賠不能與其他索賠合併,並且沒有反索賠的餘地 [Ctv.第 seventy 記帳士 one 條,第 (1a) 點,71/A。 因此,法律規制創造了明確的情況並達到上述預期的情況屈指可數。 [12] 忽略這樣的廢話:智慧財產權將由配偶創造,而不是受智慧財產權法保護的作品。 民法典基於此,關於未亡配偶分享子女份額的創新可能會使共同繼承人之間的合作變得更加簡單,否則他們應該被視為共同作者。 [15] 他們一致採取與上述第 3 條相同的立場。 無論如何,這不是史無前例的,即使這種情況(作為一種非常罕見的例外)在匈牙利法律中被接受,即配偶在房地產登記冊之外獲得財產。 最近在文獻中,Leszkoven 將此原則應用於司法實踐中的例子(例如合約條款的不公平性、[7] 禁止濫用自由裁量權、[8] 在合約中要實現的當事人平等)。 談判過程、[9] 單方面修改合約的權力 [10])以此為依托,除了立法之外,還把它作為法律解釋和適用的指南。 公司登記 自願地適用某些實體法規則,實施基於同一原則的規制指導原則。 因此,根據從屬原則和平等原則進行監管的思想是立法者的指導原則,而不是執法的基本原則,儘管該指導原則也對法律從業者和法人實體產生影響,而這些影響是真正的。 所引用的例子中明顯地揭示了這一點。 如果患者喪失行為能力,且沒有其指定的人可以行使同意或拒絕的權利,則法定代表人或在患者缺席的情況下,法律規定的近親可以發表聲明。 [23] 關於房地產,這在1959年的《民法典》中有專門記載。 (3) 房地產的買方 - 如果他在房地產登記冊上登記所有權之前取得佔有 - 從該日起獲得該物的利益,承擔其負擔和損害任何人都沒有義務賠償。 就動產而言,與所有權轉移相關的損害風險的轉移遵循分期付款的規則。 § 376 (4) 買方承擔移交給買方的物品毀壞或折舊的風險 - 在保留所有權的情況下也是如此。 正如我們上面提到的,長期法律關係中損害風險的轉移並沒有明確解決風險轉移後與合約相關的待轉移財產如何毀壞的問題。 會計事務所 由於融資租賃合約是建立在藉貸關係基礎上的,其標的物本質上只是抵押物,抵押物的毀壞並不影響債務人的付款義務,因此承租人有義務支付租賃費用直至租賃期滿。 鑑於承租人面臨的較高風險,實務上通常會為租賃物投保財產保險。 這裡值得注意的是,知識產權除版權外,大部分不具有與個人緊密相連的東西,因此它們不能成為公共財產,而且通常是完全可交易。